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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财政厅 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23〕195号

    辽宁省财政厅 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2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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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15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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