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24
生效日期: 2022-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对本文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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