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21
生效日期: 2022-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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