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2
生效日期: 2012-11-0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第四条、第五条废止,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第四条、第五条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四、五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为规范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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