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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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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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