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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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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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