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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5〕39号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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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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