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10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本文有关内容与其不一致的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为准,自2020年3月28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根据《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本文与其销毁处置情形不一致的,以《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为准,自2025年4月29日起实施。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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