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5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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