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0-26
生效日期: 2021-10-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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