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09
生效日期: 2021-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2、关联文件,《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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