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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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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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