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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7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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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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