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3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确保本文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2、失效/废止,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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