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5
生效日期: 2009-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本文第五条废止,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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