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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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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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