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2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本文第六条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第六条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六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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