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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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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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