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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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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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