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09-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本文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农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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