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本文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中的第三点“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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