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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