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取消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请查阅该文件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4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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