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28
生效日期: 2016-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本文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本文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