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本文第二条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2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三条废止,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