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0-23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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