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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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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湛江海关、江门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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