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2020年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本文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湛江海关、江门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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