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13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全文及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附件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中“国税机关”“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2、条款废止,根据《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本文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废止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本文“第二十三条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三)……(四)……(五)……”规定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同时本文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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