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被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