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第三条修订,本文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1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