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22
生效日期: 2016-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本文《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表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本文附件2、附件3、附件4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本文自2021年7月9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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