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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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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自
    责任编辑:chuy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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