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212号),明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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