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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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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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