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29
生效日期: 2009-04-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以下表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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