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6
生效日期: 2010-07-2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本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年10月11日发布,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3、条款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本文第三十六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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