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根据55号文件,满足规定条件时,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近年来,国家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陆续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初创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最初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后来条件逐渐放宽。2017年,国家试点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都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主体。55号文件延续了上述试点政策,并将优惠推广到全国范围。
享受主体须满足条件
55号文件涉及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三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55号文件对于享受主体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才能享受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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