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所谓“两票制”,就是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国家实施“两票制”,不仅可以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提高药品流通效率,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环节,防止药品价格虚高,而且使药品来源可追溯,防止假冒药品流入医院,保证用药安全。同时,“两票制”实施后,进一步压缩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间,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一些药企仍然冒险虚开,由此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
虚构公司虚开发票
2021年9月,某拟上市药企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该公司因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要求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该公司委托沈某负责X区域的产品市场策划及业务推广活动。由于药企原则上不与个人推广商开展业务合作,沈某便以S公司名义,与药企A公司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S公司完成推广服务并经过验收后,药企A公司便向S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并取得了由S公司向其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药企营销成本税前列支首先必须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这三个实体性要件。成本的实际发生,应当由企业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药企必须满足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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