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户 已回复
2023-06-03 13:40:42
我公司是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与药厂合作进行一种药品的临床研究,从药厂以每盒0.1元的价格采购,然后以0.1元的价格卖给自愿参加该项目调研的患者。销售过程中不会搭售任何其他商品,不属于买一赠一行为。患者参加该调研项目后,直接用0.1元购买药品。假设,正常的药品零售价格为每盒100元,药厂正常的批发价为90元。整个活动过程中,我方其实没有任何盈利,因为收入和成本都是0.1元,那么我公司将药品以0.1元价格向患者销售的行为,是否符合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规定的售价低于市场价格但具有合理性商业目的,可以不按照通常的零售价格100元进行增值税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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