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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行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药品零售行业是指从事将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活动的行业。按经营模式划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单体(独立)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是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一般分为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两种形式;单体(独立)零售药店是我国药品零售企业最基本的经营模式,一般经营规模不大,独立药店具备单设的药品库房和财物核算系统,主要以灵活经营、开展便民服务的模式见长。

一、医药零售行业涉税管理难点

(一)连锁药店挂靠现象严重,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零售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通过GSP认证方可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因此部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难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通过GSP认证的药店,则通过挂靠的形式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成为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从而取得药品零售资格。总机构一般未将挂靠企业纳入“四统一”管理,主要管理模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收取管理费,控制挂靠企业的购货渠道,即挂靠企业大部分药品必须通过总机构购入;二是总机构只收取管理费,对挂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加以约束,挂靠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对于挂靠企业,难以通过总机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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