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股权对外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应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转让方未取得现金,缺乏纳税必要资金,为此税法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如果股权交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确定性递延纳税。对于其他不符合59号文规定条件的股权交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可以在5年内将股权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一种递延纳税政策,此时应纳税额、纳税期限都确定,只是将纳税义务递延,因此称之为确定性递延纳税。这是一种普惠性政策,不需要符合59号文规定的五个条件,包括股权在内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
法人企业和个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均可以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待遇,但两者存在不同。由于本系列之四《个人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文章已经对个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解析,本文仅对法人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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