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30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修订本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本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规定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5、关联文件,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本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