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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以下简称4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简称76号公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76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区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doc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doc

          3.收入明细表.doc

          4.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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