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 首违不罚 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 首违不罚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5

琼地税发〔2015〕16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将情节轻微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9项税收违法行为试行“首违不罚”。现将实行“首违不罚”的9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见附件)印发你们试行,请各单位对9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按照该基准(试行)实施,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反馈情况和结合金税三期系统规范,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进一步修订完善,正式发布。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9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