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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1-0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
  

税目

行业

核定计税依据及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60%核定计税依据。

商业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房地产业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其他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仓储保管合同

按保管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

按借(贷)款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费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产权转移书据

按取得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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