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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对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资金账征收印花税问题

发布时间: 1989-10-13

琼财税〔1989〕征字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应建立资金账,按所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贴花,如没有建立资金账的个体工商业户,应要求一律建立资金账按规定进行贴花,不能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在营业执照上贴花(因营业执照按规定也要进行贴花)。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8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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