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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12-17

皖国税发〔1997〕2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邮寄申报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缓解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试点,逐步推行。
  二、纳税人要求实行邮寄申报的,应分别报经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批准。
  三、邮寄申报业务量大的地方,邮政部门应在营业场所设立“邮寄申报”窗口,收寄纳税申报信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上门揽收;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收件窗口,由专人负责签收。
  四、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邮寄申报纳税时,应填写一个回寄信封,与其它纳税资料一并交寄,以便于税务机关寄回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
  五、纳税人交寄的纳税申报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处理,税务机关寄回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其他涉税资料及税务文书按挂号信件处理。具体投递频次、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协商。
  六、税务机关应在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上印制纳税须知,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遵照执行;由于税务、邮政部门或纳税人的原因,造成申报信件延误而滞纳税款的,其责任由相关部门或纳税人承担。
  七、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邮资10元,特快专递信封及挂号信封工本费1元。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信封时,由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八、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印制厂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邮电局,另行分别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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