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物资使用规范化管理及系统经费收支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9-06-2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范化管理的统一部署和1999年工作要点要求,经几次反复修改并经6月4日局长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物资使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经费收支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并列入考核内容。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经费收、支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地税事业发展的需要,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有效地规范地税系统经费收、支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深化规范管理,结合地税系统经费收支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地税局税务经费的收、支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财务制度及本规程。
第三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经费管理体制和经费划拨关系,地税经费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第五条 各级地税局的各项资金均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允许单位和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经费来源(收入)
第七条 收入是指自治区各级地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六税”返还经费、预算外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和地方财政补助奖励等五块收入。
一、拨入经费是指各级地税局按照经费的报领关系由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盟市、旗县、乡镇组织入库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筵席税、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即“六税”返还经费统一纳入预算经费管理。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是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各级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比例提取,不得扩大范围。提取后按新会计制度执行。即按提取全额的 20%社会发展资金部分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80%部分直接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此款应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管理,除按规定足额付给代扣代收单位个人报酬外,其余全部用于补充税务经费的不足。
四、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地税局按规定取得的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等收入。
五、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奖励经费是用于补充税务经费的不足,这项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预算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管理,此项经费必须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不得隐瞒、不报、另立账外账。
第八条 各级地税局的各项收入一律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第三章 支出使用范围
第九条 支出是指各级地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预算外支出。
一、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地税局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经费、业务费。
(一)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
1.基本工资是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的工资补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年终考核后的奖金。
2.补助工资是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正式职工的津贴、补贴。
(1)税务征收津贴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正式职工个人的税务征收津贴;
(2)伙食补助是指享受小伙食补贴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伙食补助,基层税务人员到农村从事税收征管工作发给的下乡补助以及对基层单位的伙食补助。
(3)取暖补贴,是指按规定发给正式职工的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4)其他补贴,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地区津贴;发给正式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种补贴。
3.其他工资是反映发给正式职工的地方政策津贴、奖金及临时工工资。
(1)地方政策津贴是指按地方政策规定发给正式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
(2)奖金是指按规定发给正式职工地方政府奖励的超额完成任务奖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奖励。
(3)临时工工资是指按规定雇用的临时工、助征员、协税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4.职工福利费是指工会经费、工作人员福利费、医疗费等。
(1)工会经费是按规定标准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后,余额用于工会的活动经费。
(2)工作人员福利费是按规定标准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发生等,不得超支、预支、节约留下年使用。
(3)医疗费,按规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医疗费。
(4)其他补助费是按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职工回家探亲的路费、住宿费、职工丧葬费、经批准坡度外地就医和疗养和路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5.。社会保障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社会保障费,如个人保险、人生保险、社会保险等。
(1)离退休金是指按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
(2)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是指报支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按规定付给工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费医疗统筹费。
(3)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公用费用。
(4)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入专户管理。
(二)公务费是指各级地税局日常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人员旅费、车辆器具设备修理费(计算机除外)机动车燃料费、保险费和养路费、会议费等。
1.办公费是指办公用品的购置包括办公文具、纸张、账表、信纸、信封、档案袋、公文夹、打字用品等劳保、清洁卫生用品购置费;机关开展文体活动不属固定资产所支付的零量费用,零星物品的购置费,饮水用燃料费,夜餐费等。
2.邮电费是指市内电话费、移动电话费、寻呼机服务费、长途电话费、电话安装费(初装费)、邮资电报费。
3.水电费指机关用水电费。
4.以取暖费是指机关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临时雇用锅炉工工资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宿舍取暖费等。
5.设备修理费是指办公用的家具、设备和机械、仪器等修理费(包括用料)。
6.差旅费是指职工在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调干及随行家属旅费、调干及大中专毕业生调遗费的多退少补部分、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此项支出范围严格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在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交通费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或超会议标准。
8.机动车辆各项费用是指机动车辆用燃料费、维护保养修理费(包括修理用零配件和工具的购置)按规定交纳的机动车的养路费、保险费、司机安全奖、行车公里补贴、过路费、过桥费、存车费等。
9.设备购置费,总体支出范围是反映本单位不够基本建设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购置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属于本支出范围、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列入其他有关科目范围。
(1)交通工具购置费是指车辆的购置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均在本支出范围。
(2)计算机购置费含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购置。
(3)通讯设备购置泛指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设备的购置。
(4)图书费是指单位图书馆(室)所购置的图书。资料、购置业务用书不在此列支。
(5)其他设备购置费是指办公用一般设备、档案设备、健身器材、体育设施、乐器等购置费。
10.修缮费是指各级地税局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费、公房租金、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职工宿舍的托管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1)维修费是指办公用房,其他用房及附属设施的修缮,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30万元以下)零星维修。
(2)公房租金指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租金。
(3)其他管理费是指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职工宿舍的托管费。
11.业务执行费是指来访人员的食宿费。
(三)业务费是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费用
1.票证账表印刷费泛指在开展税收业务工作中发生的票证账表消耗性费用开支。包括税收票证账册、报表、凭证、单据、统计资料的印制以及规范化管理印刷的账、表、册资料费,含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票证专用戳记的刻制费用。
2.计算机应用费,单指计算机的网络建设维护费,软件的开发费用等。
3.办案费是指在查处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生的税务人员的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支付给查办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及公检法部门的协查费用。
4.制装费指按规定支付的税服、肩章、徽章的制作运输、保管等费用。
5.宣传培训费
(1)宣传费是反映各级地税局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对纳税人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对先进个人、集体进行宣传表彰所发生的费用。
(2)职工教育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职工到高等学校进修的培训费,单位举办的业务知识讲座,业务培训班费用、干训学习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3)业务资料费是指单位订购报刊费,印发、订购学习资料的费用及业务部门必要的专业书刊业务资料的购置。
6.事业单位费用是指用于各级地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
(1)院校费用是指拨付给所属税务大中专学校用于非基本建设的定额定项补助经费。
(2)事业单位补助费是指拨付给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税校)用于非基本建设的定额或定项补助费。
二、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地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
(一)办公用房是指各级地税局所在本年度用于购买、建设办公用房的所有支出费用。
(二)职工宿舍是指各级地税局所在本年度用于购买,建设职工宿舍的所有支出。
(三)其他基建是指各级地税局在本年度用于购买、建设培训中心等其他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支出。
三、预算外支出单指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报酬、护税协税人员的奖励、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用于市场的建设等。
第四章 联结转换及运行程序
第十条 经费来源(收入)运行程序及联结转换
一、各级地税经费的领拨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即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区局将根据财政厅拨款到位后3日内将当月经费拨出。各盟市地税局在收到款后3日内向旗县局拨出经费,区局核拨的经费分“经营性经费”、“专项经费”和“增拨经费”。
“增拨经费”区局按下管一级管理体制只受理盟市一级的请款报告,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财装处责任人下文批复,“增拨经费”随当月经费一并下拨,并附“增拨经费通知单”,财会人员据此记账。
二、“六税”挂勾经费各级地税局按规定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向当地财政请拨。
三、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预算外收入)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由各级地税局责任人填制收入退还书,由当地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金库盖章同意方能退库,财会部门据此登记入账(按规定全额的80%、20%分别记入“预算外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四、“其他收入”根据收入项目随时足额记入本科目。
第十一条 税务事业费支出支行程序及联结转换
一、税务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按月和规定日期由财务人中根据人事科提供的人中工资增减变化情况通知单做工资表,发放人员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列“暂存款”项核算。
(二)公务费
1.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按“采购程序”购买物品交责任人严加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2.会议费支出:由主办会议(培训)单位提出预算经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审批后连同会议通知一并交由财会人员审核,严格按预算执行。
3.购置费: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大型购置应严格按招标采购程序审批。报支时手续齐全并附“控购审批单”和“车辆编制批准单”、“入库单”等票据。
(三)业务费:大型的印刷费、服装费、宣传培训费、计算机应用费由区局统一支出,各级地税局只是有少量支出,应严格按规定和使用范围办理每一笔支出。
(四)基建支出: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在取得原始发票和直接拨入基建账户款时,直接列支出;基本建设竣工交付使用时列支出。由基建办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和“工程决算单”同时附“已完工程审计结论”,经领导签章,单位会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记入“固定资产”。
(五)预算外支出在取得此项经费收入一月内付给代征代扣人员报酬、奖励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运行规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经费会计》执行。
第十三条 本运行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运行规程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物资使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物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物资的使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物资使用运行程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印刷品印制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内地税发〔1998〕168号)已下发各地执行。物资采购后的使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必须坚持采购与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物资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局固定资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划清采购和使用的关系,保障固定资产和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物资的合理配制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全区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职位、职权、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建立机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六条 制定适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物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物资的账卡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分管人员将采购的固定资产物资负责验收入库、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第八条 各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物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九条 各级地税局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采购权限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于大型固定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变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要记入收入账,严格按规定范围支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和个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物资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严防固定资产,物资流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物资的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闲置不用的大型固定资产,自治区地税局有权调剂处置。
第三章 运行程序及联接转换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处(科)室凡需购置固定资产、物资(包括基建购置、印刷品印制、办公用品购置),提出书面预算,由局长会议审定后交采购招标小组,使用单位可直接参与招标,但不直接参与采购。
第十五条 招标小组经过履行招标程序后,做到手续齐全,最后签订合同书,交财务部门留存。采购小组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不得将固定资产、物资直接交由使用部门,应由监审、财会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入库。实物保管人员根据物品类型、性质和用途入库后按有关规定再办理出库。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物资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造卡、册登记入账。对于经常性消耗品,但又需大宗购入的,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例如打字用纸、信封、信纸及各种印刷品,汽车零配件、水暖配件等要建立“库存材料”账户。库存材料每年要清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等。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入库的财产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色别等要记载清楚。
第十八条 财产、物资出库时,财务部门认真开据物资调拨(出库)单,并注明使用部门、人、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用途。领用部门不得冒领、多领。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要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账目。
第十九条 各需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切合实际提出预算,并与财会部门相联系。财务部门根据库存数量和实际情况审核预算并签署意见。要注意节约、防止积压,避免重复购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小组对需求单位的预算,要在财务部门签署意见,方可接受。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物资的使用要进行绩效追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固定资产、物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物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 在管理中未按有关规定办事,滥用职权的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管理中未按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物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动用固定资产、物资谋取私利,造成流失后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管理好的前段时间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管理混乱,又没有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罚赔偿或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运行规程》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资产”管理内容,按财政部新的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经费会计》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局在符合本“运行规程”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有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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