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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3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经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
  废止条款:第五条第二款“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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