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3-30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25号和省局鲁国税发〔2004〕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六)大型超市专项检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是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纳税行为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今年各项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决定成立以李文忠局长为组长,稽查局、流转税科、征管科等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明确分工。
今年的专项检查涉及到多单位和多部门的协作检查较多,项目也较多,要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专项检查总体上由稽查局负责组织进行,有关业务科配合。但是对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的专项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方案另行下达;对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的专项检查,去年已经检查过的纳税户,这次可不再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汽车市场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另行部署;对货物运输业和房地产业的检查、协查工作,要加强与各级地税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货物运输发票的协查由省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各级稽查局具体承办,按照《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回复协查函件及取得相关证据,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房地产业的检查和税种交叉管理企业的检查,应协调地税部门,共同组织,各税统查,分别处理,积极探索联合检查的路子。
(三)抓住重点,保证实效。
各级国税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同志组成检查组,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查前培训工作,检查时要抓住重点,查深、查细、查透,力求突破,查出实效,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效率和质量。在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上,各级国税局要切实把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和自己组织的检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时间和人员安排上要科学调配,统筹兼顾,既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又要兼顾其他各项稽查工作。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告。
各县市要加强信息交流、传递工作,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手段、方法,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时向市局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检查进度和简要情况,以便市局及时调度和协调。市局将适时派员赴各地进行督查。有关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1、各县市要以县市局的名义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同时抄报市局相关科室。
2、各县市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3、报送时间及要求。(1)各县市在接到《通知》后,认真做好部署,于4月20日前将各专项检查的方案上报市局稽查局。
(2)各县市于检查开始起每月20日前,及时统计检查进度,上报《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进度报告表》(2003年格式)。
(3)各项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和汇总报表的报送:"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报告和报表,于7月1日前分别报市局流转税科、征管科和稽查局;其他专项检查的报告和报表,于10月1日前向市局相关局(科)报送,报送报告时要报一个汇总报告并附各个专项检查报告。
附件:1.德州市国税局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3.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配档表
4.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附表1-9)
附件1:
德州市国税局二○○四年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省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4年德州市国税局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运费进项税抵扣范围的问题;要查实受票企业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对其购销是否真实、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购销业务不真实、以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的,依法查处。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1、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25日,按照本方案"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第二阶段:2004年4月26日至8月31日,具体开展检查、协查工作。第三阶段:2004年9月1日前,总结上报检查情况。
2、2004年9月1日前,各地以县市局名义向市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时间范围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工作开始。
(三)检查内容
1、进项税额的检查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数据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如大于,扣除手工版专用发票数据后,再检查是否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以上数据检查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销项税额的检查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以上数据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四)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局统一部署组织,"票表"比对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发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
2、2004年7月1日前,各地以县市区局名义向市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包括药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医院(2003年已检查完毕企业除外)。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1、医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医药生产企业收购药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药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2、医药批发企业
(1)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帐。帐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帐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4)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3、医药零售企业除与医药批发企业相同的上述四点外,还应审查:
(1)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帐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帐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2)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帐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帐或按规定保存。
4、医院
(1)检查医院药房是否有收取药品回扣行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在科室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2)检查医院的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收入。
(四)工作要求
1、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2、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医药购销领域"洗钱"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管理漏洞,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建议。
(五)时间
安排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9月30日结束。2004年10月1日前,各地以县市局名义向市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房地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四)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
2、2004年10月1日前,各地以县市局名义向市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有关要求执行。时间安排依照省局统一安排执行。
六、大型超市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事商品零售、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各县市局在选取案源时,应根据企业申报等纳税资料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测算,确定2-3户企业进行重点解剖检查。
(二)检查时限检查时限为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组织和检查时间检查要在7月份开始,9月15日前结束,10月1日前上报检查总结、分析报告。
(四)检查重点内容
1、销项税方面
(1)对账表证进行认真核对,查看是否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经营收入问题。将企业pos机内存数据(可到电脑中心获取数据)或收款台收款数据(柜组汇总后报财务)与企业财务账面经营收入核对,查看是否一致,若存在差额,要重点分析,查找原因,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经营收入挂往来账户(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或另设账簿的问题;对企业所谓的"引厂进市"联营销售管理方式,查看其联营形式,超市是只收取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厂家定价),还是委托代销缴纳增值税(超市加价),超市的运行管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超市采取对外租赁柜台方式销售货物,查看其租赁管理形式、租赁合同等,主要审查承租业户的销售结算、税款缴纳等方式和内容,承租业户是通过超市pos机统一收款还是采取自行收款(现金交易),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现象。若是委托代征管理,是否足额缴纳税款。
(3)超市采取购物卡、代币券、储值卡等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消费者购卡时,将款项挂预收账款,不作销售处理,待消费者实际购货消费时,再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问题。
(4)超市采取的"买一赠一"等促销手段销售货物,对赠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
2、进项税方面
(1)对外出租柜台的水电暖费,超市是否多抵扣了进项税(或者收取的水电费是否计提了销项税)。超市有无将出租柜台的购进商品进项税进行抵扣问题。
(2)超市收取的销货返利(上架费、进厂费、打卡费等),是否转出进项税。
(3)自用商品、非正常损失的商品是否转出进项税,可查阅每月的盘点表、进销存盘点表。
(4)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是否合法、规范,有无存在虚开现象。重点检查其采购渠道、供应方式、有关合同等,查看农副产品是否是农民自产自销,税款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其他
(1)各县市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2)各县市在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的检查方法要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3)各县市在上报专项检查总结的同时,附送一篇大型超市检查典型案例。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2:
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货物运输业进行专项检查。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彻底查清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运输发票特点,制定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此次专项检查是总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运输发票专项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行动,严格执法,严肃纪律,扭转运输发票管理的混乱局面,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运输发票具有跨部门管理的特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又具有面广、点散、跨区分布的复杂情况,使得专项检查的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尤其是协查工作的量大且对回复要求高。这就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检查中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区位优势,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的协查工作。
二、协查的发起各地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按照对等的原则发起协查。对运输发票填开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等,经调查核实后仍无法准确填写重要协查信息的不予发函协查,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一)协查的发起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发出协查函:
1.整本发票存根联明显偏低或有可疑为大头小尾,套开发票的;
2.运费列支比例明显偏高;
3.取得可疑大额、连号发票;
4.运输业务或运输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5.其它需要协查的。
(二)协查的方法本次专项检查所发起的协查以人工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可采取发函协查和派人外调协查两种方式,并以发函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应当填写《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后附)和《某企业(企业名称)运输发票协查清单(样式)》(附表2)。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查的发起,由省、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汇总协查信息后,互相传递。发起协查信息数量较大的,应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统一为: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统计表格以excel形式),有网络的可以通过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报送软盘。
(三)发起协查的内容协查的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协查的具体内容,协查函要求做到内容清楚、要求明确,便于协查的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工作。对运输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该运输单位的性质、主管单位、证照办理、财务核算及是否按照营运收入全额纳税等情况;运输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输业务所发生费用的列支情况;运费发票的领购渠道、开具方式及开具的真实性;运费结算情况等内容。对货物购销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购销合同;购销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运输方式;货款和运费的支付情况;票、货、款是否一致等情况。需要协查的发票数量较少的协查函可直接附发票的复印件;数量较大的可附详实明晰的表格列明发票信息。
三、协查的职责分工需要对运输企业或运输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部门为运输企业或开票单位所属地区的地税稽查局;需要对货物购销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对象为购销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负责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协查、取证。根据所接受协查函的要求对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对运输发票领购、开具、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虚开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认定;对使用假运输发票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地方税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它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国税局负责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根据接收的协查信息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它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四、协查工作的要求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向外省发出协查的发票和收到外省要求协查的发票进行台帐登记,并对回复时限进行监控。
(二)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于协查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发起方可统一组织派出人员外调协查。各地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调查任务。
(三)接收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协查函应在2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查办并向发起方回函说明;无法转交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接受转办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协查并及时回复。
(四)各地在协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取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制,对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询问或取得书面证言材料。取证、调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协查要求作出协查报告,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回复。
(五)协查函的回复要求:
1.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所接收协查函的要求查处、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回复协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查报告及案卷反馈给协查发起方。
2.回复协查结果要以对等原则回函答复。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回复时限的,须向发起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
附:
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
xx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运输发票存在疑点,现将运输发票协查清单转去,请按以下协查要求进行查证:
一、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
二、对运输劳务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
三、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收取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协查后将相关书证资料回复委托方。发函单位盖章年 月 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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