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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 1995-05-16

新国税所字〔1995〕32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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