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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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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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