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3-09
生效日期: 1994-03-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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