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3-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固原市范围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中药饮片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扣除标准见附件。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方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12〕123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农产品税率调整的,按其实际抵扣时采用的税率计算其进项转出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分期转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当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算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12〕1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 中药饮片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表序号 | 产品(每公斤) | 原材料(公斤) | 扣除标准 |
1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根及根茎类) | 1.2859 |
2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叶类) | 1.1954 |
3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果实籽仁类) | 1.1964 |
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全草类) | 1.2447 |
5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冷药类) | 1.2923 |
6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菌藻类) | 1.2838 |
7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花类) | 1.3696 |
8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藤木类) | 1.3317 |
9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动物类) | 1.2998 |
10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加工类) | 1.4257 |
11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矿物类) | 1.4404 |
12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植物皮类) | 1.3199 |
13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树脂类) | 1.3474 |
1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其他类) | 1.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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